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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登記的權利人轉讓其不動產權利或在不動產之上為他人設定他物權而辦理的登記。
2.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是指對現實登記的權利的正確性提出異議而進行的登記。
《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3.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請求權而作的提前登記。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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